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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

2015年12月10日

       2015年3月25日,由中共遂宁市委组织部等六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在实施意见里主要规定了六个明确:
       一是明确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民办非企业要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6%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是明确了到2020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必须完成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目标任务;
       三是明确了2020年,所有市、县(区)党政机关和市、县(区)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以上残疾人。市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20%以上,县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至少有1名以上残疾人干部。
       四是明确到2020年,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至少安排1名以上残疾人工作人员,残疾人职工逐步达到在职占编职工总数的1.6%,市、县(区)残联所属事业单位中残疾人工作人员应达到在职占编职工总数的15%以上。
      五是明确市、县(区)人社局和国资委要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建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岗位预留制度,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以上),招聘人员时要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招聘符合要求的残疾人。要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定期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六是明确从2015年起,要建立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残疾人实名制统计制度,准确掌握残疾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残疾人员底数。
      该办法的出台,为依法有效有序推进我市残疾人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就业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