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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遂宁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2016年1月21日

 遂府办函〔201178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的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遂宁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遂宁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14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全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结合遂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

对安置全日制普通中专、高校和成人高等院校的毕业残疾人学生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就业扶持补贴,安置一名中专毕业残疾人员补贴1000元,安置一名大学专科毕业残疾人员补贴2000元,安置一名大学本科毕业残疾人员补贴3000元,安置一名研究生以上毕业的残疾人员补贴4000元。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福利企业除外),给予单位一次性就业扶持补贴,补贴标准为每超一人补贴2000元。鼓励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就业添置特殊设备、无障碍设施等,给予一定费用补贴,标准为所需设备、设施费用的50%,但补贴总额不超过3000元。

新办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职工应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安置残疾人职工数10人以上,按规定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第二条  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

对初次经营服务、维修、加工、种植、养殖、手工和家庭副业的残疾人,根据项目类型和规模等提供一次性扶持金。其标准为:从事小商业、服务业、种植、养殖业等的,每个补贴3000元;从事工业项目的,每个补贴5000元;三人以上组织起来经营较大项目的,每个补贴1.5万元。对中专(含中专)以上文化程度、3年内未就业的残疾毕业生自主创业,另给予每个补贴2000元。

鼓励残疾人从事文学、艺术、体育、网店等专业性很强的特殊行业和科研、发明创造等工作。对获得国、省奖励的,给予同等数额的奖金。

第三条  鼓励职业介绍机构推荐残疾人就业

引导各类社会职业介绍机构帮助残疾人就业。对成功推荐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社会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可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推荐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职业介绍机构,可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多渠道促进残疾人就业,积极探索爱心亭就业模式并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各级政府在开发公益性岗位时,为残疾人预留不低于10%的就业岗位。对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且工作满1年的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每人1000元的岗位补贴。

第五条  支持企业举办庇护性工场,安排残疾人就业

企业举办以安排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肢体重度残疾人为主的、规模在5人(含5人)以上、与残疾人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庇护性工场,一次性给予每人3000元补贴。补贴用于购置方便残疾人生产的工具、设备和改善残疾人生产环境。另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工资补贴,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六条  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为促进就业创造条件

采取自主培训、购买培训或培训外包的形式,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整合社会资源,依托职业院校及相关培训机构,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

用人单位新安置残疾人就业,需要进行岗前培训的,由单位安排上岗培训,可以给予每人200元培训费补贴。福利企业残疾人职工需进行岗位再培训的,按照培训人数,可以给予培训费补贴每人每年100元。

聘请各行业能工巧匠,以师傅带徒弟形式,签订《师徒帮带协议》,对失业、无业残疾人提供技能传授(包括种植、养殖业),并取得成效的,在培训期间给予带教师傅带教费补贴每人每期200元(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  保障平等就业权利,创造就业机会

各级政府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公开聘用工作人员,除岗位有特殊要求外,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录用(聘用)。

市、县(区)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服务,政府安排特定产品由福利性企业专产专营。

第八条  强化就业服务,提升服务能力

各区、县人民政府加快建立、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按标准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大厅,为残疾人实行“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并积极开展就业与培训工作。

第九条  落实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户),中央、省属单位、外地驻遂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纳入财政预算的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代扣,其余单位统一由各级地税部门代征。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5‰滞纳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支出预算严格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则。

第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为促进就业提供保障

各级政府成立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残联、人社、财政、税务、工商、民政、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积极认真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政府设立促进残疾人就业基金,采取“三个一点”筹集(政府补贴一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出一点、社会筹集一点);市级基金不低于100万,县(区)基金不低于50万,为促进残疾人培训与就业创业提供基本保障。各级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本办法所需扶助经费在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解决。残联与财政、人社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自20116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6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