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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府办发(2018)31号(关于印发《遂宁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办法》的通知)

2021年1月21日

 

遂宁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CSZFR2018025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遂府办发〔201831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3

 

遂宁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办法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4号)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5部委《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残联发〔20186号)以及《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遂府函〔2016183号)等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全市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

(一)对安置全日制普通高校和成人高等院校毕业的残疾学生,并与残疾学生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支付月工资不低于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缴纳1年以上(含1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安置人数及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并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支付月工资不低于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缴纳1年以上(含1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集中就业单位除外),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每超1人补贴2000元。

(三)集中就业单位安置残疾职工占职工总人数的25%以上,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支付月工资不低于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缴纳1年以上(含1年)社会保险费,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贴。

(四)对安置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机构,按照安置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人数给予每人每月200元补贴。

(五)补贴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安置残疾人在10人以下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贴,10人以上(含10人) 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贴。

本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的补贴不重复享受。

第二条  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

(六)对初次(第一次办理营业执照)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种植、养殖等项目,领取营业执照2年以内,项目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残疾人,根据项目类型和规模等提供一次性资金扶持。其标准为:

1.工业项目:投资规模20万元以内(不含20万元)的项目每个补贴5000元;投资规模20万元(含20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项目每个补贴1万元;投资规模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每个补贴2万元;

2.商业、服务业项目:投资规模5万元以内(不含5万元)的项目每个补贴3000元,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每个补贴5000元;

3.种植、养殖业项目:投资规模5万元以内(不含5万元)的项目每个补贴3000元,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每个补贴5000元;

4.扶持非遗继承人: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残疾人非遗继承人,按照非遗项目,每个给予1万元补贴。

第三条  鼓励职业中介机构推荐残疾人就业。

(七)鼓励和引导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推荐残疾人就业。对成功推荐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残疾人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一次性给予每人500元的补贴。

第四条  实施就业援助,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对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实行托底安置。

(八)政府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九)政府和街道兴办贸易市场,设立商铺、摊位,以及新增建设彩票投注站、邮政报刊零售亭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不低于10%的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应免费提供店面。

第五条  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创办小微企业。

(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和扶持各类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新工场、创业园等对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融资咨询、法律援助等孵化服务。建立市级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每成功孵化1个项目〔提供创业培训合格证、创业项目基本情况、创业项目的实体机构、创业项目营业执照、房屋(摊位)租赁协议等〕一次性给予基地投资人3000元补贴。

第六条  加大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力度,为促进就业创造条件。

(十一)鼓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免费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规定予以补贴。培训项目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目录内的,根据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人数,按照初级技能(五级)每人500元、中级技能(四级)每人1000元、高级技能(三级)每人1500元、技师(二级)每人3000元、高级技师(一级)每人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培训项目在人社部发〔201768号文件目录外的(如保健按摩、美甲、面点等),根据培训后取得人社部门颁发的结业证书人数,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

(十二)鼓励助残社会组织及社会培训机构建立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基地,对成功创建的省级及以上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贴、市级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贴、县级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贴。

第七条  实施残疾人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援助项目。

(十三)为残疾人创业提供小额贷款贴息,贴息标准按照相应的贴息管理办法执行,年贴息金额不超过1万元,享受贷款贴息累计不超过3年。

第八条  保障平等就业权利,创造就业机会。

(十四)各级政府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按政策规定的比例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建立完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

(十五)市、县(区)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适合残疾人生产和经营的产品、项目,积极搭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培育扶持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督导,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第九条  落实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

(十六)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履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十条  落实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十七)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十八)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有关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九)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性收费。

(二十一)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按照民用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监察。

(二十二)市、县(区)政府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残疾人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

(二十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将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作为日常巡视检查和年度劳动执法大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大监察执法工作力度,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

第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提供保障。

(二十四)各级政府成立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残联、人社、财政、税务、工商、民政、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残联会同财政、人社等部门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二十五)本办法所需扶持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财政“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原则执行,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从市级残保金中列支。本办法各项补贴政策符合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的,优先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并不得在就业补助资金和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中重复申报。各项时间周期从本办法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十六)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本办法自20181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法院,

市检察院,遂宁军分区。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6印发